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監護宣告裁定加註生效日期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1.06. 台內戶字第100025737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6日
主旨:有關監護宣告裁定加註生效日期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市政府○○○號函。
二、按司法院秘書長 100年12月30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00030254號函略以:「監護宣告
之裁定,自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605條
第 1項定有明文。…法院選定之監護人親持監護宣告裁定申請辦理監護登記情形,自
應以該監護人收受裁定日為該裁定生效日期,此不因法院有無於裁定上加註生效日期
而有不同。又裁判書應記載事項,均依法律規定辦理(如民事訴訟法第 226條等)。
」爰請依上開函規定辦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