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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命令禁止陳列、銷售表列商品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95.08.10. 經標五字第095500188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8月10日
主旨:公告命令禁止陳列、銷售表列商品。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
公告事項:
一、楊富雄君即昇益工業社產製之電湯匙(規格: 110V1200W、750W及500W),經檢驗評
定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3765)規範,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依法公告命令禁止陳列、
銷售。
二、凡持有附表所列商品之公司或行號應自公告之日起停止陳列、銷售,違反前項命令者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 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
附表:禁止陳列銷售商品明細表
中華民國95年 8月10日經標五字第 09550018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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