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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靈骨塔之設置,貴局為主管機關,自應實質審查其申請文件內容是否完備,如有缺漏或不 完備者,應命其補正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4.11.北市法一字第9020253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4月11日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潘○○君申請設置靈骨塔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北市社七字第九○二二四三九七○○號函。
     二、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臺北市殯葬
       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條之規定,申請設置靈骨塔者,應檢送該條例第六條各款之文
       件,向殯葬管理處提出轉 貴局核准後始得設置。故靈骨塔之設置, 貴局為主管機
       關,自應實質審查其申請文件內容是否完備,如有缺漏或不完備者,應命其補正。本
       案經貴局辦理會勘,發現申設地點上尚有百餘座墳墓,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似宜事
       先查明該墓主對該土地是否有權使用及其權利為何。倘其有權使用,則依法不必遷移
       ,果爾,則原土地所有權人似無權利再同意第三人設置靈骨塔,故其由土地所有人所
       出具之土地權利證明尚有不足,而應再取得地上物權利人之同意書,始符合上開條例
       第六條第七款規定之要件。如何?仍請 貴局本於職權卓處。
    備註:本函釋說明二、之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分別於91年 7月17
       日及91年8月23日廢止。本函釋說明二引用之前開條例第6條、第29條規定,業於殯葬
       管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另說明二引用之臺北市殯葬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業於91
       年7月23日修正法規名稱為「臺北市殯葬管理條例」,條次並修正為第2條及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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