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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之原則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2.03. 台內戶字第1010088249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3日
主旨: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中文姓名之原則,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 101年 1月30日研商「國人與外籍人士使用中文姓名相關議題」會議決議辦理。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數逐年成長,為尊重多元文化,
兼顧我國民情,爰放寬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
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取用中文姓名,辦理原則如下: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
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
(二)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所稱習慣者,係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如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取用中文姓
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並應使用姓名條例所規定字典中之用字,
基於姓名管理之需要,不得自行造字。另中文姓與名之間不以「‧」、「,」或
「空格」區隔。
(三)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之從姓、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
例等規定辦理。
(四)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變更中文姓名 1次。
三、行政機關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應為一致性之作法,請外交部、本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及戶政司,於受理外國人申請簽證、外僑居留證、辦理戶籍登記或申請
歸化時,如需取用中文姓名,參照上開原則辦理。
四、請本部戶政司會同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議製作外籍人士取用中文姓名之宣導資料,於 1
個月內提供駐外館處協助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避免誤用不雅文字。
正本:外交部、教育部、法務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規委員會、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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