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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新增得向夫妻之一方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 101年 2月15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2.14. 台內戶字第10100861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14日
    主旨:新增得向夫妻之一方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 101年 2月15
       日實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
       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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