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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5.10.19. 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主旨:公告訂定「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九
       十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件)。
         附件: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事項適用
         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食品、服飾品、家庭電器及設備、電腦資訊設備、運動
         用品、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量販店、加油站等)、洗衣業、視聽歌唱業
         、一般浴室(三溫暖)、理髮美髮業、K書中心、遊樂園業(僅營利性兒童遊樂
         園,如:湯姆龍親子堡等)等行業。
         本事項所稱商品(服務)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
         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
         ,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
         ,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
         之晶片卡。
         附件: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
       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
       止(至少 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 5%以上)等相互連
       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
       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
       ,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
       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
       專線:1950)。
       附件: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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