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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是否生效,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間有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定, 如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依據民法第1066條規定否認認領,於認領人提起親子關係存在確認之 訴前,戶政事務所得參照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要求認領人提供確認真實血統關係之親子關 係證明文件,並考量事實及證據審認戶籍登記之效力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3.14. 台內戶字第101011715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14日
    主旨:有關民法第1066條規定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1年 3月 2日法律字第 10000040370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 
       貴局 100年11月 7日北市民戶字第 10033175500號函。
     二、按法務部上開函略以,認領登記,縱非認領之成立要件,仍屬行政處分,生父之認領
       及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認領之否認,依民法第1065條第 1項、第1066條規定所發
       生之效力,倘欲為戶籍登記,戶政機關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等
       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有關生母對於生父認領之否認應如何行使,依法務部上開函略以,認領既不必以訴為
       之,認領之否認亦無規定應以訴為之,自以意思表示為之為已足,該意思表示於認領
       人了解或到達認領人時發生效力,使原來因認領而發生之親子關係及婚生子女身分復
       歸於消滅。……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其有效與否,端視認領人與非婚生子女
       間有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定,倘有爭執,司法實務上仍許提起相關訴訟,以資救濟。
     四、至若生母向認領人行使否認權,對於認領人提起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前,戶政事
       務所應如何處理生母之否認權?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
       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倘生父認領
       時提憑親子關係證明文件確認真實血統關係,仍宜考量事實及證據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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