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
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
離婚登記,自 101年 3月15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3.15. 台內戶字第101011486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15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1 年 3月15日起實
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
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
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