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劉○○先生申請撤銷更正出生年月日登記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7.10. 台內戶字第101024427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10日
    主旨:有關劉○○先生申請撤銷更正出生年月日登記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局○○口號函。
     二、按62年修正之戶籍法第3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同法第56條規定:「變更、更正或撤銷登記,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次按65年 2月16日發布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 3條規定:「戶籍登記
       之出生年月日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當事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戶籍所在地戶
       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應提出左列證明文件之一:……四、其他機關核發之證明文
       件。」再按現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
       明文件正本:……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三、依案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劉○○先生於○○年10月18日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時人在國
       內,該申請經貴府○○年11月 4日○○府警戶字第○○○號函核定並副知劉君,有關
       劉君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之行政處分係於貴府核定時生效,○○年11月10日完成登記
       之申請書性質上屬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件,有無當事人簽名,無涉處分之瑕疵,至劉
       君申請撤銷更正出生年月日登記,請依上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