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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僧尼還俗申請改名,無法取得還俗證明文件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8.09. 台內戶字第101026803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8月9日
    主旨:有關僧尼還俗申請改名,無法取得還俗證明文件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市政府○○○號函。
     二、本案前經本部函請相關佛教團體表示意見,經回復略以,就僧尼還俗申請改名,而無
       法取得捨戒還俗證明文件時,傾向以兩方式替代:一為已受三壇大戒取得戒碟之僧尼
       ,可持戒碟至佛教會依佛制捨戒,由佛教會開立捨戒還俗之證明書;另一為未受三壇
       大戒取得戒碟之僧尼,則由申請改名之僧尼自行書立已捨戒還俗之切結書以資為憑。
     三、本案請參照上開佛教團體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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