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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僧尼還俗申請改名,無法取得還俗證明文件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8.09. 台內戶字第101026803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8月9日
主旨:有關僧尼還俗申請改名,無法取得還俗證明文件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市政府○○○號函。
二、本案前經本部函請相關佛教團體表示意見,經回復略以,就僧尼還俗申請改名,而無
法取得捨戒還俗證明文件時,傾向以兩方式替代:一為已受三壇大戒取得戒碟之僧尼
,可持戒碟至佛教會依佛制捨戒,由佛教會開立捨戒還俗之證明書;另一為未受三壇
大戒取得戒碟之僧尼,則由申請改名之僧尼自行書立已捨戒還俗之切結書以資為憑。
三、本案請參照上開佛教團體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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