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設立商號應經經濟部投審會事先核准 發文機關:經濟部投審會發文字號:經濟部投審會 96.12.20. 經審一字第09600496460號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4條略以:「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外國人在台設立商號或受讓原商號投資人之出資額,應經本會事先核准並實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