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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籍遷出國外之入監人口辦理兩願離婚登記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8.21. 台內戶字第10102815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8月21日
主旨:有關戶籍遷出國外之入監人口辦理兩願離婚登記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市政府○○○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第
1項)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
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第 2項)」又按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第
7點規定:「收容人申請戶籍事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矯正機關函
送戶政事務所或委託他人辦理。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時,委託書應經矯正機關證明。
」
三、另依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01年 8月10日移署資處寰字第○○○號書函(如附件影本
)略以:「有關國人黃○○辦理遷入登記一案,…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4
條,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切結書、身分證、起訴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及 2寸
白色背景彩色照片 1張),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補辦入境手續。」
本案仍請依上開函規定催告辦理遷入登記。
四、本案陳○○女士提憑離婚協議書等文件申請與黃○○先生離婚登記,經查黃○○先生
75年○月○日與陳○○女士結婚,87年○月○日出境,89年○月○日遷出登記。本案
宜先辦理黃○○先生之遷入登記後,同日辦理渠離婚登記,惟如未及辦理辦理遷入登
記,亦得先行辦理離婚登記,並於其最後除戶記載離婚記事。俟辦理遷入登記完成後
,再於現戶補註其離婚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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