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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生父認領登記後,生母應如何否認認領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9.04. 台內戶字第101028606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9月4日
    主旨:有關生父認領登記後,生母應如何否認認領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
       ,視為認領。」同法第1066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
       認之。」同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
       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又按戶籍法第25條規定:「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
       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二、再按法務部 101年 3月 1日法律決字第 10000040370號函釋略以:「生父之認領及非
       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認領之否認,依民法第1065條第 1項、第1066條規定所發生之
       效力,倘欲為戶籍登記,戶政機關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0條、第43條規定調
       查事實及證據。」
     三、考量認領之立法目的在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生父得以意思表示發生認領之效力,
       如係無真實血緣之認領,司法實務上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以確定生父
       與非婚生子女間之真實血緣關係。本部基於簡政便民及親子關係確認之衡平考量,有
       關認領登記、撤銷認領登記所需文件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生母或該非婚生子女嗣後如欲否認認
         領,得提憑無血緣關係之證明文件或法院之確定判決或依家事事件法成立之調解
         筆錄辦理撤銷認領登記。(二)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須提憑親緣
         鑑定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受理認領登記後,應踐行通知生母及已成年之非婚生
         子女之程序,俾利生母或非婚生子女行使否認權,如渠等欲辦理撤銷認領登記,
         應提憑法院之確定判決或依家事事件法成立之調解筆錄辦理。
      (三)如生母行方不明或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等特殊案件,由生父提出親緣鑑定證明
         文件憑辦,嗣後如有爭議,再循司法途徑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電子公布欄(本部各單位30日)、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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