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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民眾申請星期六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生效日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9.11. 台內戶字第101029215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9月11日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星期六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生效日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101年 8月21日北民戶字第1012368692號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101年 8月27日高市民政戶字第 10132033600號函。
     二、按修正後民法第 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
       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4
       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
       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 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
       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
       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三、現行規定得於結婚登記日前 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
       登記日,係為減輕戶政事務所於例假日上班之壓力。倘民眾於結婚日前之辦公日向戶
       政事務所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依上揭規定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另本部開發「
       例假日登記婚預約登錄及查詢作業」,設置於內部作業 e化系統,提供各戶政事務所
       登錄及查詢例假日結婚登記預約案件及主機點開機資訊,便利各戶政機關(單位)辦
       理例假日結婚登記。
     四、有關於星期六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登記日一節,對於星
       期六仍上班之戶政事務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4點規定,並未限
       制民眾不得於星期六辦理結婚登記,倘當事人戶籍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同意
       星期六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星期日為結婚登記日;倘當事人非設籍同
       一直轄市、縣(市)者,如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時,請戶政同仁向民眾溝通說明
       ,依上開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於結婚登記日前 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
       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正本:新北市政府民政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新北市政府民政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除外)、縣(市)政府
       、本部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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