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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民眾逾期未辦理死亡登記,其催告之適格申請人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9.12. 台內戶字第10102865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9月12日
    主旨:有關民眾逾期未辦理死亡登記,其催告之適格申請人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101年 8月17日府民戶字第1010663311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36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
       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
       ,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
       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次按本部97年 1月 7日台內戶字第0960204575號函略以
       :「遷徙、出生、死亡、死亡宣告、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
       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有關死亡登記所有適格之申請人戶政事務所均應催告,…。」
       考量死亡登記影響當事人權益重大,宜審慎為之,有關申請人逾期未辦理死亡登記,
       戶政事務所應如何催告申請人一事,請依本部上開函意旨辦理。
    正本:臺南市政府
    副本:本部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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