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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致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應換領時,委託辦理得否免繳交 2
年內相片」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9.14. 台內戶字第101030595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9月14日
主旨:有關建議「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致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應換領時,委託辦理得否免
繳交 2年內相片」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101年 9月 7日中市民戶字第1010028750號函。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9條第 2項規定:「初領、
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2 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
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依本法第60條第 2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
領國民身分證,或有本法第60條第 3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三、有關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辦法為查驗程序辦理,以確定身分,
如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之情形,因非屬申請戶籍登記致記
載事項變更、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相片等法定換領事由,無涉人貌確認及其他國民
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為免造成民眾負擔,得免繳交相片。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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