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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 101年10月19日起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10.19. 台內戶字第1010280072號公告(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子女隨同辦
理姓氏變更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依內政部 102.07.18. 臺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 102年 9月3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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