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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未申報祭祀公業申請派下員戶籍謄本,其利害關係如何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11.05. 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84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5日
    主旨:有關未申報之祭祀公業申請派下員戶籍謄本,其利害關係如何認定疑義,請依說明二
       查照辦理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01年 8月27日台內戶字第 10102556991號函「 101年 8月20日研商具土地
       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案由 3決議及本部 101年10月
       24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820號函「本部 101年度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業務研討會會議
       紀錄」討論事項第 2案決議辦理(均諒達)。
     二、查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
       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為祭祀公業條例第 6條第 2項明定。爰派下員可經由已知
       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為祭祀公業之申報人,並依相關規定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至於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為辦理祭祀公業申報或派下員變動申報,以利害關
       係人身分申請其他派下員戶籍謄本,除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外,得請當事人檢具利害
       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派下現員之過半數推舉書、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
       名冊、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地政機關清查造冊由公所公告或
       通知申報之相關文件等佐證資料,經本部 100年 5月 2日台內戶字第1000062013號函
       釋有案,為現行認定利害關係人身分之依據。又戶政機關係依申請人提憑之利害關係
       證明文件,核發具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爰如派下員未出具鄉(鎮、市、區)公
       所敘明須檢附當事人全戶戶籍謄本之補正通知書,戶政機關以核發個人戶籍謄本為原
       則。
    正本:新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南市政府民政局、高
       雄市政府民政局、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本:立法院薛委員○、中華民國地○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區○○○路29號 4樓
       」、本部秘書室【國會組】、戶政司、民政司【基層建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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