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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新增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 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2.05. 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5日
    主旨:有關新增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
       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
       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市政府○○○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
       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本部於97年 7月 3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公告略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
       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
       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須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仍須至該子女戶
       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之不便。爰依戶籍法上揭規定,開放原住民與非原住
       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
       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
       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自發布日實施。
     四、檢附本部 102年 2月 5日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號公告影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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