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新增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
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2.05. 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5日
主旨:有關新增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
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
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市政府○○○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
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本部於97年 7月 3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公告略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
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
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須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仍須至該子女戶
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之不便。爰依戶籍法上揭規定,開放原住民與非原住
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
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
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自發布日實施。
四、檢附本部 102年 2月 5日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號公告影本 1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