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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
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
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自 102年 2月 5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2.05. 台內戶字102009613332號(廢止)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5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
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依內政部 102.07.18. 臺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 102年 9月30日廢止〕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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