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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增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
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3.27. 台內戶字第102013066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3月27日
主旨:有關新增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
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102年 3月11日中市民戶字第 1020007 282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
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復按本部93年 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 96 年 1月3 日台內戶字第09
50179008號公告及 101年11月 8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號公告,開放收養登記、終
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
各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
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仍
須至被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開放因收養、終止收養、經
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
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 102年 9月30日實施。
四、檢附本部 102年 3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130667號公告影本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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