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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 行使或負擔,改由具原住民身分父母之一方任之者,得同時辦理未成年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自 102年 9月30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6.11. 台內戶字第1020218819號公告(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6月11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2 年 9月30日實
       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具原住民身分父母之一方任之者,得同時辦理未成年子女取
       得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依內政部 102.07.18. 臺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 102年 9月3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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