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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其婚姻關係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而消滅,於任一戶政 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得同時辦理回復原住民身分登記,自 102年 9月30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6.11. 台內戶字第1020215440號公告(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6月11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2 年 9月30日實
       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其婚姻關係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而消滅,於任
       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得同時辦理回復原住民身分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依內政部 102.07.18. 臺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 102年 9月3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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