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其婚姻關係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而消滅,於任一戶政
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得同時辦理回復原住民身分登記,自 102年 9月30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6.11. 台內戶字第1020215440號公告(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6月11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2 年 9月30日實
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其婚姻關係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而消滅,於任
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得同時辦理回復原住民身分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依內政部 102.07.18. 臺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 102年 9月30日廢止〕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