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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粉是否有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之情事,應由企業經營者自行依產品材質屬性做專業性
判斷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8.09.14. 經商字第098006481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14日
「洗衣粉」是否適用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一案
查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者
,應依法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是以,旨揭商品是否有上述本法
第10條規定之情事,應由企業經營者自行依產品材質屬性做專業性判斷。(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規定,並請注意參考)
又就洗衣粉商品「保存方法」應如何標示其內容一節。查市售同類商品一般多標示「應保存
在通風陰涼處。」或「請放置陰涼乾燥處,避免陽光直射。」;至於「請放在兒童不能拿到
的地方」之標示,則一般屬該產品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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