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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當事人戶籍遷出國外,其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後續通報相關作業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8.01. 台內戶字第10202704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8月1日
主旨:有關當事人戶籍遷出國外,其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後續通報相關作業一案,請 查
照。
說明:
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102年 7月22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24172號函。
二、為避免已遷出國外之當事人辦理恢復戶籍,因本人及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無從得知其父
、母或配偶已變更姓名,導致仍登載原姓名且未併同辦理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影
響戶籍資料之正確性,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電腦化後遷出國外者(戶役政資訊系統):當事人父、母或配偶辦妥姓名變更登
記後,該戶政事務所連結至當事人遷出國外之戶政事務所,補填個人記事:「民
國 XXX年XX月XX日配偶(父、母)原姓名○○○冠配偶姓(撤冠配偶姓、改姓、
改名)為○○○,民國 XXX年XX月XX日通報註記。」
(二)電腦化前遷出國外者(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以傳真方式通知當事人遷出國外
時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浮籤註記上開記事。三、嗣後當事人回國辦理恢復戶籍,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由當事人最後遷出地之戶籍資料可知悉其父、母或配偶已變更
姓名,併同辦理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登記,俾利正確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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