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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出境滿 2年漏未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全民健康保險退保資格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9.09. 台內戶字第102029920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9月9日
主旨:有關民眾出境滿 2年漏未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全民健康保險退保資格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 102年 8月30日府民戶字第1020211701號函。
二、按本部98年 4月 9日台內戶字第0980064965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於收到國人出境
滿 2年未入境或出境滿 2年再入境通報資料,應複查確認當事人入出境紀錄,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一)當事人已持我國護照入境者,毋庸再行通知及辦理遷出(國外)
登記。(二)當事人未入境者,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限期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三)戶政事務所通知後,應為申請之人未依限辦理遷
出(國外)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再次查明當事人確實未入境,則依戶籍法第42條規
定,逕為遷出(國外)登記。(四)日後當事人如有需要,得向戶政事務所補註歷次
出入境記事。」
三、次按 貴署 102年 8月26日健保承字第1020030635號函略以:「…對於未依規定辦理
戶籍遷出登記之個案,當事人如有需要,逕向戶政事務所補註歷次出入境記事,則本
署得據以為民眾辦理健保退保手續,民眾之權益仍受保障。」有關遷出(國外)登記
,戶政事務所皆依本部前揭函規定辦理,如漏未辦理遷出(國外)登記,得依當事人
申請補註歷次出入境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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