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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經濟部自99.01.01至99.12.31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9.01.12. 經商字第0980018491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12日
主旨:公告經濟部99年度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事項。
依據:公司法第 5條第 2項及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部委由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辦理 99年度(99年 1月 1日至99年
12月31日止)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 5億元之公司登記業務作業等相關事項,
與辦理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有關行政配合之公司登記事項,但不包括外國公司之認
許、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內公司之登記及管理等事項。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台北縣準用商業會計法第 3條第 2項第 2款關於
直轄市之規定,並自民國99年 1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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