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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未成年人申請改名,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在監服刑中,可否委託他人 辦理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10.04. 台內戶字第10203164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4日
    主旨:有關未成年人申請改名,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在監服刑中,可否委
       託他人辦理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市政府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10條前段規定,依前 4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
       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三、本案父母離婚,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在矯正機關服刑,如為未成年
       子女申請改名,應出具申請書載明未成年子女欲變更之姓名,經監所證明後,由矯正
       機關函轉未成年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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