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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經營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所定應受勒令歇業處分,於各該主管機關確定勒令歇
業之處分後,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9.03.24. 經商字第099023160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3月24日
按商業登記法第 7條之規定:「商業之經營有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
,應由處分機關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其立法意旨
乃在管理機關與商業登記機關之行政銜接,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定有商業經營違反時
應受勒令歇業處分者,如水污染防制法第4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9條、公平交易法第13條
等規定,於各該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之處分確定後,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廢止其商業登
記或部分登記事項。至都計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所為之停止使用處分是否為勒令歇
業處分之意,允為都市計畫法之解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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