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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請新增因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申請冠姓、回復本姓,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同時申請
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11.27. 台內戶字第102035595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主旨:有關建請新增因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申請冠姓、回復本姓,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同
時申請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宜蘭縣政府 102年11月20日府民戶字第1020185694號函。
二、按本部94年 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號公告,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
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或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同時申請。其
意旨係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次按本部 102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 10203456002號公
告:「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
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因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同時申請冠姓或回復本姓者,可同時辦理。惟如夫妻離婚,
欲同時辦理遷徙登記者,仍應依居住事實向遷入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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