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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初設戶籍登記而初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但初設戶籍登記未同時
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12.05. 台內戶字第1020354743號公告(部分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2月5日
主旨: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之項目,如公告事項。
依據:依據戶籍法第61條第 2項。
公告事項:因初設戶籍登記而初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但初設戶籍
登記未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
政事務所申請。
〔依內政部 103.06.25. 臺內戶字第 1030195892號公告,公告事項但書規定
,自 103年 7月 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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