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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請轉知所屬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如經查證 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 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3.05.27. 台內戶字第103017336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27日
    主旨: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請轉知所屬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如
       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
       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3年 5月 7日自由時報電子文(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相關文號:本部96年 9月11日臺內戶字第0960141320號函(諒達)。
    正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地政司
    副本:本部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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