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請轉知所屬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如經查證
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
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3.05.27. 台內戶字第103017336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27日
主旨: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請轉知所屬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如
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
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3年 5月 7日自由時報電子文(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相關文號:本部96年 9月11日臺內戶字第0960141320號函(諒達)。
正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部地政司
副本:本部戶政司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