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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款第二目關於 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0.01.03. 經研字第099045110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3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款第二目關於
    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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