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款第二目關於 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100.01.03. 經研字第09904511070號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3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款第二目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