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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協助宣導民法親屬編96年 5月23日及99年 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子女從姓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3.12.26. 台內戶字第10312019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主旨:有關協助宣導民法親屬編96年 5月23日及99年 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子女從姓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 1項至第 3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
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 1項)子女經
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2項)子女
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3項)」若子女已成年得依其意願選擇從父姓
或母姓,無須經父母書面同意。又按戶籍法第49條第 1項規定略以:「出生登記當事
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二、鑑於民法修正後,子女從姓有重大變革,為加強宣導效果,惠請協助於所屬公民營事
業機構、各級學校、機關(構)、團體及交通要地,透過網站、視訊牆、電子看版、
跑馬燈或公布攔等方式,自103 年12月29日起至 104年 6月30日止密集宣導子女從姓
,文稿為「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
務所抽籤決定。」、「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及「
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以落實性別平權。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
勞動部、本部警政署、營建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地政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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