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協助宣導民法親屬編96年 5月23日及99年 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子女從姓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3.12.26. 台內戶字第10312019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主旨:有關協助宣導民法親屬編96年 5月23日及99年 5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子女從姓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 1項至第 3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
       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 1項)子女經
       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2項)子女
       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3項)」若子女已成年得依其意願選擇從父姓
       或母姓,無須經父母書面同意。又按戶籍法第49條第 1項規定略以:「出生登記當事
       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二、鑑於民法修正後,子女從姓有重大變革,為加強宣導效果,惠請協助於所屬公民營事
       業機構、各級學校、機關(構)、團體及交通要地,透過網站、視訊牆、電子看版、
       跑馬燈或公布攔等方式,自103 年12月29日起至 104年 6月30日止密集宣導子女從姓
       ,文稿為「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
       務所抽籤決定。」、「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人得依其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及「
       性別平等,從母姓或父姓一樣好。」以落實性別平權。
    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
       勞動部、本部警政署、營建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地政司
    副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