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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設置墳墓違反墳墓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之處理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07.28. 台內民字第10404268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7月28日
一、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墳墓條例)第26條規定:「設置墳墓違反本條例之規
定者,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制止之。其已埋葬之墳墓,除得令其補辦手續
者外,應限期於 3個月內遷葬;逾期未遷葬者,處 3千元以上 1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 1項)前項未遷葬之墳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遷葬於公墓內,其遷
葬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依據本部99年 4月 7日台內民字第09
90061905號函釋略以,若行為人違反上開限期遷葬之行政法上義務,自得依墳墓條例
上開規定處以罰鍰,又該處罰既在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後,當可於
處罰同時依91年 7月19日施行之本條例第56條第 1項規定命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
時,則係違反其限期改善之義務,自得依該條項規定處罰鍰。惟91年 7月19日施行之
本條例第56條第 1項規定業經修正,基於行政罰法第 5條從新從輕原則,有關按日連
續處罰部分則以修正後之按次處罰為之。至設置墳墓違反墳墓條例規定之行為人為何
?有無行政罰法第14條故意共同實施行為人?係涉事實調查及認定,仍請貴府本權責
核處。另設置墳墓有無違反相關土地使用規定,併請查明釐清。
二、至本案所述多座設置於81年、84年及93年間之違法墳墓是否屬經營殯葬設施疑義 1節
,按 101年 7月 1日修正施行之本條例第 6條第 1項(原91年 7月19日施行之本條例
第 7條第 1項)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應備文件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該行政法上義務於 101年 7月 1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並無
改變,爰請貴府查明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於91年 7月19日本條例施行後,涉及提供公眾
營葬屍體、埋藏骨灰等情事,如有提供土地供公眾營葬之事實者,則已違反本條例規
定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應備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
義務,請查明並依其行為時之本條例規定裁處。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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