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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樣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11.26. 台內戶字第10412049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主旨:有關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樣式,惠請轉知所屬機關(單位)及
       受理業務之相關機關(單位)識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04年11月23日1996內政服務熱線諮詢紀錄表(案件編號MI00760708)辦理
       。
     二、按 104年 1月21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66條之 1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
       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
       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本部於 104年 2月13日以臺內戶字第1031201790號函頒旨揭證明書及申請
       書格式,於 104年 3月12日發布新聞稿,並於 104年 3月31日以臺內戶字第10404114
       74號令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6條增列旨揭證明書之收費標準。旨揭證明書自 104
       年 4月 2日起核發,說明如下:
      (一)證明書格式同戶籍謄本採騎縫章、浮水印及押花等防偽功能,裝訂方式亦比照戶
         籍謄本作業方式,使用戶籍謄本自動蓋章機於同份證明書末頁背面右方中央位置
         裝訂同時打騎縫洞(不打號)。
      (二)遷徙紀錄證明書因電腦化前資料繁瑣建置不易,僅核發86年 9月30日以後全國電
         腦化連線至申請日止所有遷徙紀錄,婚姻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均須核發當
         事人電腦化前及電腦化後全部婚姻及姓名更改紀錄。
     三、為利民眾使用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惠請轉知所屬機關、構(
       單位)、駐外館處、學校、金融銀行、電信等受理業務之相關機關(單位)識別,以
       避免退件造成民眾不便。
     四、檢附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及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樣式各 1份。
    正本: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行政院中央各部會
    副本:張○源先生
    附件-婚姻紀錄證明書 附件-遷徙紀錄證明書 附件-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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