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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等項目,得否異地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1.25. 台內戶字第10504011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25日
    主旨: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等項目,得否異地辦理 1案。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105年 1月 7日原民綜字第1050000567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兼復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104年 9月 8日南市民戶字第1040899563號函。
     二、按原住民族委員會前揭函略以:
      (一)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或回復之申
         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並於審查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
         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當事人欲直接發生、消滅
         或變更其法律上原住民身分,應由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前述規定所稱
         「申請」,係指當事人主觀上有意使其法律上原住民身分發生、消滅或變更,客
         觀上則有依本法所規定身分要件及程序,向該管機關提出申請之行為而言。
      (二)查內政部 102年 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得異地辦理之項目,均非
         以直接發生法律上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行為,僅因法定事由之
         發生,而導致特定之法律效果,自不以於戶籍所在地辦理為必要。故原住民族委
         員會104 年 6月17日原民綜字第1040032979號函,僅針對尚未開放異地辦理之部
         分,於原住民身分法尚未修法前,再次重申原住民族委員會立場及尊重現行戶籍
         登記實務既有之現狀。
     三、參照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解釋意旨,本部已開放異地辦理戶籍登記涉及原住民身分之
       事項,仍予維持,彙整說明如下:
      (一)96年 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60038323號公告,「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
         回復漢人姓名登記。」係指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或回復漢人姓
         名,惟當事人申請回復漢人姓名致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
         理。
      (二)96年 5月 9日台內戶字第0960067642號公告,「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漢人
         姓名登記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未涉及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得異地
         辦理。
      (三) 100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00247716號公告,「原住民民族別註記及變更。」
         未涉及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得異地辦理。(四) 102年 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
         20250075號公告,「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
         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其所謂戶籍登記事項說明如
         下:
         1.涉及姓名變更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
          記,其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登記者(本部 101年10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1028
          0072號公告)、非婚生子女經認領登記後變更姓氏登記者(本部 102年 4月 9
          日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號公告)。
         2.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登記或變更,致未成年子女原住民身分
          取得或喪失。(本部 102年 2月 5日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號公告、 102年 6
          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18819號公告)
         3.涉及收養關係成立或解消之登記,致被收養者原住民身分取得或喪失。(本部
           102年 3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130667號公告)
         4.涉及結(離)婚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辦理結(離)婚登記同時辦
          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者;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而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
          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其子女身分登記。(本部 102年 5月 3日台內戶
          字第1020172838號公告、 102年 6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15440號公告)
     四、現行戶籍登記作業,與原住民身分登記相關,尚未開放異地辦理者,說明如下:
      (一)有關姓名變更登記,除前揭基於認領或父(母)姓氏變更等因素,而為之姓名變
         更登記,得異地辦理外,具不完全原住民血統之原住民,單獨申請姓名變更以取
         得或喪原住民身分者,仍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8條規定,當事人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
         ,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
         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同法第 9條有關年滿20
         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申請喪失者;同法第12條有關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
         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之更正登記,仍由戶
         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依內政部 110.02.25. 台內戶字第11001044422號函,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辦理之更
    正登記,仍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其餘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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