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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重申有關「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免提存準備金之同業
存款範圍
發文機關:中央銀行業務局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 103.05.09. 臺央業字第10300210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9日
主旨:本行重申有關「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免提存準備金
之同業存款範圍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同業存款」之定義,本行業已於80年12月31日,以(80)臺央業字第 967、14
17號函,分別函復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通函金融機構在案(詳附
件)。
二、旨揭辦法第 3條第 2項所稱免提存準備金之同業存款範圍,僅限於國內收受存款機構
間因資金調撥及為便利相互往來所存放之活期性存款。
三、至於收受存款機構間存放之定期性存款,以及承作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非屬免提存
準備金之範圍,仍須依規定提存準備金;屬新臺幣者,按定期存款準備率;屬外幣者
,按外匯存款準備率計提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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