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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羅馬拼音變更是否屬姓名條例第 9條適用之範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2.05. 台內戶字第10512504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2月5日
主旨:有關羅馬拼音變更是否屬姓名條例第 9條適用之範圍。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105年 1月28日原民綜字第1050004335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
二、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6條第 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
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三、按原住民族委員會前揭函略以:
(一)按原住民身分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
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所稱原住民傳統名
字,係指「原住民傳統名字漢字音譯註記」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漢字音譯註記並
列羅馬拼音」。倘為「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之形式」,仍非上開條文所稱原住
民傳統名字。
(二)羅馬拼音之變更,是否屬於姓名條例第 9條所稱「改名」,並受相關規定之限制
,建議如下:
1.原住民傳統名字漢字音譯註記並列羅馬拼音:羅馬拼音為漢字音譯註記之基礎
,其變更連帶影響漢字音譯之註記,其變更應有姓名條例第 9條之適用。
2.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因當事人之本名仍屬漢人姓名,其變動不生影響漢人
姓名之效力,不宜受到姓名條例第 9條規定之限制。
(三)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變更原則,依各族之傳統名制及其命名方式,不一而足。
四、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解釋意旨,有關原住民姓名為「原住民傳統名字漢字音譯註記
並列羅馬拼音」者,申請羅馬拼音變更登記,因其傳統名字漢字與羅馬拼音相關,受
姓名條例第 9條規定之限制,應併同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及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變更登
記;原住民姓名為「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之形式」者,申請羅馬拼音變更登記,不
受姓名條例第 9條規定之限制,並參照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第 1項規定,其羅馬
拼音變更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五、另按本部 104年 7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41203019號函略以,「姓名變更登記」項目開
放異地辦理,已於 104年 6月24日依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規定公告,自 104年 7月 1
日實施,其範圍包括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變更登記,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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