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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眾申請依蒙古族文化慣俗回復傳統姓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2.19. 台內戶字第105000969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2月19日
    主旨:有關貴轄市民李○杰及高○霞申請依蒙古族文化慣俗為其未成年子女「李○涵」姓名
       變更為「阿○娜」疑義 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5年 1月29日新北民戶字第1050132295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
       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
       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 次為限。」次按蒙藏委員會 102年11月13日會藏字第
       1020003589號書函略以,有關蒙、藏族之身分認定,係由蒙藏委員會依據「蒙藏族身
       分證明條例」辦理,該條例所稱蒙藏族,指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
       蒙族或藏族。凡符合該條例規定者,得檢具應備文件,向蒙藏委員會申請核發證明書
       。
     三、查本案當事人李○涵,其母高○霞女士為大陸地區人民,依案附資料記載高○霞之民
       族別為蒙古族。前揭有關蒙、藏族之身分認定規定,係由蒙藏委員會依據「蒙藏族身
       分證明條例」辦理,爰此,本案申請人李○杰及高○霞,得檢具應備文件,向蒙藏委
       員會申請核發李○涵之蒙古族身分證明書,如經確認蒙古族身分後,再依姓名條例第
        1條第 2項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未成年子女「李○涵」回復傳統姓名為「阿○娜
       」,其姓名變更之記事例,比照現行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之記事例「原姓名○○○民
       國×××年××月××日回復傳統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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