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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法院因審認當事人業已死亡而駁回死亡宣告,如其死亡之年份無法確定之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3.16. 台內戶字第105040856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3月16日
    主旨:有關江○○先生死亡年份 1案。
    說明:
     一、兼復新竹縣政府 105年 1月26日府民戶字1050011262號函。
     二、按清查人口作業規定第 5點規定略以,清查對象年滿 100歲,已出境或已死亡無法提
       證者,得依下列規定核處戶籍登記:(二)當事人已死亡者: 3、死亡之年無從確定
       時,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日期鍵入「民國00年00月」,另於申請書及戶籍資料個人記
       事欄位登載記事「經 XXX法院( XXX檢察署)駁回死亡宣告,自○○○、○○○推估
       (民國XX年XX月XX日、民國XX年XX月XX日至民國XX年XX月XX日、民國xx年間至民國xx
       年間)死亡,民國XX年XX月XX日註記」。次按法務部 105年 3月 8日法律字第 10503
       504400號函復略以,自然人失蹤後死亡年份不明,應如何認定或推定 1節,參酌最高
       法院民事判例就國家賠償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請求「增加生活上需要」
       及「扶養費」部分之賠償範圍,均以國人之平均餘命計算(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
       27號判例、91年台上字第1798號判例及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判例參照),是上開司法
       實務見解,似可作為推定死亡年份之參考。本件江○○先生如可認確已死亡,戶政機
       關於受理申請後,即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作為辦理死亡登記及記載死亡日期之依據。如何
       推定其死亡時間,要屬事實認定問題,宜請戶政機關參考前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
       認;當事人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之。
     三、有關法院因審認當事人業已死亡而駁回死亡宣告,如其死亡之年份無法確定者,請參
       考清查人口作業規定及法務部上開函復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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