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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法院因審認當事人業已死亡而駁回死亡宣告,如其死亡之年份無法確定之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3.28. 台內戶字第10504089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3月28日
    主旨:有關死亡宣告登記前,已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且裁定確定者,戶政事務所是否得無庸辦
       理死亡宣告及撤銷死亡宣告登記 1案。
    說明:
     一、復貴局 105年 3月10日北市民戶字第 10530823700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
       23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次按家事
       事件法第 160條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
       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三、有關死亡宣告制度之目的,係為結束失蹤人失蹤前以其住居所為中心之私法法律關係
       ,縱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仍應依上揭家事事件法規定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且戶籍
       法上揭規定係強制規定,戶政事務所並無裁量空間,爰有關死亡宣告裁定確定後,死
       亡宣告登記前,若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利害關係人已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且
       裁定確定者,仍應依上揭戶籍法規定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及撤銷死亡宣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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