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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役政資訊系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作業畫面,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再新增
「養父生母離婚」及「生父養母離婚」選項,並納入 106年版本更新時程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6.06. 台內戶字第105042013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6月6日
主旨: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作業畫面,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原因再新增「養父生母離婚」及「生父養母離婚」選項,並納入 106年版本更新時程
辦理。
說明:
按本部 105年 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8395號函(諒達)略以,現行辦理養父母離
婚約定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案件時,因戶役政資訊系統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作業中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因無「養父母離婚」選項,爰記事顯
示為「因父母離婚民國○○○年○○月○○日協議由養父養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為避免同一記事前後稱謂不一,爰將新增「養父母離婚」選項,並納
入106 年版本更新時程辦理,屆時選擇「養父母離婚」選項,即帶出稱謂一致之記事
。現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實務作業尚有生父養母離婚或養父生母離婚約定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案件,爰將一併新增「養父生母離婚」及「生父養母離
婚」選項,於未版本更新前,受理此類案件,請於戶役政資訊系統-職權更正作業項
下,將記事中「父母離婚」修正為「養父生母離婚」或「生父養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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