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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請戶政機關以「申請人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3條規定向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之當日」為基準日,造具原住民家戶清冊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8.05. 台內戶字第1050428106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5日
    主旨:有關請戶政機關以「申請人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3條規定向鄉(
       鎮、市、區)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之當日」為基準日,造具原住民家戶清冊 1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5年 7月22日原民綜字第1050041942號函。
     二、有關貴會上揭函說明四鄉(鎮、市、區)公所函請當地戶政機關造具原住民家戶名冊
       ,再由該公所刪除個人資料後製成原住民家戶清冊公告周知 1節,依案附原住民家戶
       清冊範例,召開部落會議所需之原住民家戶清冊並無記載個人資料,僅記載「原住民
       家戶地址」已足敷使用,為符合理應用及比例原則,爰鄉(鎮、市、區)公所依「諮
       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相關規定,為召開部落會議需要,函請戶政事務
       所提供原住民家戶資料時,戶政事務所僅提供原住民家戶(該戶有年滿20歲之原住民
       設籍)地址予鄉(鎮、市、區)公所,不提供個人資料。
     三、有關貴會上揭函說明四戶政機關以申請人向公所提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造具名冊 1
       節,因戶政機關產製清冊之來源係個人基本資料檔,個人基本資料檔僅有最新戶籍資
       料,並無保留每日歷史資料。為兼顧原住民家戶清冊符合旨揭基準日,爰請轉知各鄉
       (鎮、市、區)公所於申請人申請召集部落會議之當日下班前應函知當地戶政事務所
       編製原住民家戶名冊,並律定名冊送交鄉(鎮、市、區)公所之期限,俾利未來實務
       作業之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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