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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鄉(鎮、市、區)公所為召開部落會議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原住民家戶清冊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8.05. 台內戶字第1050428106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5日
    主旨:有關鄉(鎮、市、區)公所為召開部落會議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原住民家戶清冊 1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105年 7月22日原民綜字第1050041942號函辦理。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上揭函略以:
      (一)為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
         第 4項規定授權訂定發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本辦法
         ),明確規範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及原住民族同意權機制之相關程序。
      (二)查本辦法第19條規定:「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以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
         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復查同辦法第 2條規定
         :「……五、原住民家戶:指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有原住民 1人以上之家戶。
         六、原住民家戶代表:指年滿20歲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家戶戶長,或由戶長
         指派年滿20歲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家屬 1人。……」(三)原住民族同意權之行使
         現採家戶代表制,須由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函請當地戶政機
         關依上開資格,並以申請人向公所提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造具原住民家戶名冊
         ,再由該公所刪除個人資料後製成原住民家戶清冊公告周知。前開公告之原住民
         家戶清冊,僅為計算關係部落內原住民家戶戶數之目的,且其內容無得以直接或
         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尚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四)另就同址分戶 1節,倘各分戶戶長或其家屬符合本辦法第 2條所定資格,各分戶
         則分別計為 1戶,併此陳明。惠請貴部協助轉知所屬戶政機關上開事項,俾利原
         住民族同意權機制行使。三、按戶籍法第67條第 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各機關申
         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
         ,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同辦法第 5條第 3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審核各機關之申請事由。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條規定,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
         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有關上揭說明二(三)鄉(鎮、市、區)公所函請當地戶政機關造具原住民家戶名冊
       ,再由該公所刪除個人資料後製成原住民家戶清冊公告周知 1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
       上揭函附之原住民家戶清冊範例,召開部落會議所需之原住民家戶清冊格式並無記載
       個人資料,僅記載「原住民家戶地址」已足敷使用,為符合理應用及比例原則,爰鄉
       (鎮、市、區)公所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相關規定,為召開部
       落會議需要,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原住民家戶資料時,戶政事務所得提供原住民家戶
       (該戶有年滿20歲之原住民設籍)地址予鄉(鎮、市、區)公所,無庸提供個人資料
       。
     五、有關上揭說明二(三)戶政機關以申請人向公所提出申請之日為基準日,造具名冊 1
       節,因原住民家戶清冊之基準日為「申請人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13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之當日」,考量戶政機關產製清
       冊之來源係個人基本資料檔,個人基本資料檔僅有最新戶籍資料,並無保留每日歷史
       資料,爰申請人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之當日,鄉(鎮、市、區
       )公所至遲於當日下班前應函知戶政事務所產製當日之原住民家戶清冊,或由戶政事
       務所下載當日之個人基本資料檔後,於期限內,印妥名冊函復鄉(鎮、市、區)公所
       ,屆時請戶政事務所適時協助辦理。至名冊送交期限,另案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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