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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持法院裁判文件或調解、和解筆錄申請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8.11. 台內戶字第10504304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11日
主旨:有關民眾持法院裁判文件或調解、和解筆錄申請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
記 1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兼復桃園市政府 105年 8月 8日府民戶字第1050192429號函。
二、按本部 105年 6月 6日台內戶字第1050420761號函略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協議辦理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戶政事務所係依戶籍法第13條規定,登載該未
成年子女親權由父、由母或由雙方共同行使負擔。惟如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為
未成年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戶政事務所係依法院裁判文
件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於辦妥登記後,併將前開裁判內容登載於
當事人個人記事欄位。依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該調解或和解筆錄載有前揭內容者,亦同。
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日後如遇旨揭案件,請依本部上揭
函辦理。至記事如須增修,請於戶役政資訊系統-職權更正作業項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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