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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基於宣導政令、闡揚學術、或法令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得指定專 人辦理公報通訊及雜誌。但仍應由主管機關開具證明一併聲請。(內政部42.11.02. 臺內警 字第三九一三一號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2.11.02. 台內警字第391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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