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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聞紙雜誌發行副刊或增刊,出版法及其施行細則均無明文規定,該××雜誌發行之副刊
及小說精華所發行之增刊「神秘之夜」,核與原登記之名稱均有未符,且係按期發行,自應
視為獨立性之刊物,既未據申登記擅自發行,顯屬違反出版法第九條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
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出售及散佈,必要時並得予以扣押處分,今後凡有類似情形之
副刊增刊,均應依照上項規定處理。(內政部臺45.01.01. 臺內警字第九四九四九號函)
發文機關:內政部臺
發文字號:內政部臺45.01.01. 台內警字第949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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