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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依法登記發行之本國文字雜誌,其名稱刊期地址內容等項目,應以使用本國文字為原則,
其確有使用外國文字之需要者,亦應以中外文對照刊印,全部使用外國文字顯與原登記之事
項不符,核屬違反出版法第九條規定,應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定期停止發
行處分。(內政部46.02.04. 臺內警字第一0六四四七號代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6.02.04. 台內警字第106447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