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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免使報紙與雜誌混淆杜滋流弊起見,嗣後雜誌之申請登記,其名稱應勿以「報」字名之, 凡有「××報」「××週刊」「××月報」等報字樣,均希轉知該縣市政府轉飭另擬。(內 政部46.11.21. 臺內警字第一二六四0號代電)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6.11.21. 台內警字第12640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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